每年進入春季之后,都是汽車交強險的購買高峰期。業內專業人士指出,這個時間段主要外出的人們比較多,因此路上的車輛會很多,而交強險可以為大家的出行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保障。
其實每份交強險賠償標準都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而且每年對于一些特殊的狀況也會進行適當的修改,這些也是為了更加完善交強險賠償標準,讓廣大車主的利益得到保障。
其實制定交強險傷殘賠償標準主要是參考下面幾個方面的因素
1.滿足交通意外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需求;
2.與國民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支付能力相符;
3.參考其他行業以及地區的賠償標準。
有時候根據去年交強險的變化以及缺點,進行完善服務,這方面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我國交強險的實施。
國內交強險傷殘賠償標準主要是:
1、如果在交通意外中出現第三方死亡傷殘情況的,賠償最高金額達到11W元人民幣;
2、假如出現第三方受傷需住院治療的,賠償的最高限額是1W元人民幣;
3、交強險傷殘賠償標準中,第三方財產損失的最大額度是兩千元人民幣。
如果發生意外,并且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那么就可以依法享有交強險傷殘賠償。
通過上面的介紹,關于關于交強險賠償標準的制定以及賠償條件,有了最新的了解和認識。最后提醒大家,購買交強險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權威保險公司,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
保險公司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訴訟過程,也是保險公司、機動車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間的博弈——作為保險公司,力爭在合法的尺度內將賠償額降低至最少;作為事故受害人,力爭在最大額度內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責任方賠償最大金額;被告方司機,力爭將自己責任減少到最小范圍。但審理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各方主張、證據及法律適用的綜合結果。
本文作者作為保險公司的外聘律師,在2007年至2010年間,代理保險公司參加了數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本版將連續刊登“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系列,該文以較為中立及客觀的角度,結合訴訟經驗進行分析,希望能給案件當事人及保險公司代理人在理賠和訴訟中提供一定的借鑒。
交強險賠償最高額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的修改內容,適當減輕了在非機動車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的賠償責任。該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實施,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交強險統一條款也作了相應調整(如按機動車無責情況下的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而在此期間,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又經過了一個已經投保商業險視為交強險的過渡期(約為2004道交法頒布至2006年7月,實際審判中按各地實際統一實施交強險的時間為最后時限),交強險賠償額也經過了最高限額6萬元到12.2萬元的轉換(以2008年2月1日為“分水嶺”,之后發生的交通事故均按12.2萬元計算交強險限額)。
12.2萬元按照保監會制訂的全國統一條款,又分為:
1.醫療費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1萬元(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2.死亡傷殘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1.1元(包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財產損失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
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也就是說無論有責或者無責,保險公司都要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無責情況下的
交強險賠償額度
而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的內容,交強險雖在賠償上不分責任,但在保險公司承保的一方被認定無責的情況下,交強險按無責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即醫藥費1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萬元,財產損失100元。
上述賠償額度,是與道交法七十六條司機在無責情況下賠償額不超過損失10%的規定相符的。有一個案例可以說明無責和有責的問題:某人乘坐三輪摩托車,在拐彎時由于車速過快,某人被三輪摩托車摔下后座,正好砸在同向正常行駛的一輛機動車的右后門上。機動車司機出于好意,主動下車扶起某人,交警到場后,認為機動車也多少承擔一部分責任。將交通責任認定書機動車本應承擔的無責任改為次要責任,并讓機動車司機簽字確認。后某人對司機、保險公司機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由于司機對無責和有責在交強險中的性質不清楚,故而將一個本應按無責處理的交通事故變成了保險公司按全責對傷者的賠付。
(未完待續·之五)(作者單位:北京市瑞中律師事務所)
交強險的強制實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得到保障,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交強險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購買是必要的。所以說所有的車主都必須進行投保。
交強險在賠償的時候,會涉及到一個財產損失,車主們需要明確這個財產損失的定義是什么,財產損失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如果是是被保險車輛內自己東西的丟失或者說財產的損失,是不在交強險內賠償范圍的。
全國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我們了解了交強險是什么意思?那么交強險賠償范圍和賠償限額是多少呢?別著急,為你解答。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投了保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賠償。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范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范圍: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范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交強險賠償限額
1、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2、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6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400元人民幣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以上是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了解了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后如有車主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交強險賠償限額是多少可以心中有數,不至于在賠償問題上引起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作為有車一族,相信大家對于汽車保險并不陌生。在購車的時候就會被告知:沒有保險是不行的,尤其是交強險空缺將會導致不能正常上路。那么我們就今天一起來看看交強險的相關知識吧。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費用賠償,財產損失賠償,這三項賠償基本涵蓋了交通事故中責任方應當承擔的所有賠償項目,但相比于一般保險來說,這三項賠償金額均有最高額限制。
交通強制保險賠償范圍:交通強制保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強制責任保險,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它是一種強制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交強險免賠范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例如:自殺、自殘行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3、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4、間接損失,例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最后我們還需要知道交強險并不是所有都賠償的,而具有一定的限額。交通強制保險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實行全國統一責任限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被保險人責任限額。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一般是指交通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強制交通保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一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每起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額。
2012年1月16日凌晨1時45分許,石某雇傭的駕駛員喬某駕駛主車A/掛車B重型普通半掛車輛搭載同為石某雇員的尹某沿青銀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輛到達冀魯省界收費站時,因需進行復磅,尹某下車鉆入車輛右后輪之間查看,不想在此過程中被啟動的車輛當場軋死。
事故發生后,作為車主的石某先行支付了尹某家人2萬元賠償金。此后,這起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喬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尹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據了解,主車A/掛車B重型普通半掛車輛的實際車主就是石某,該車掛靠于宿遷市某物流公司,主車A/掛車B分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其后,尹某家人就其相關經濟損失要求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余損失由石某和宿遷市某物流公司賠償,但多次協商無果后,尹某家人無奈之下將某保險公司、石某和宿遷市某物流公司一起起訴到了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本案中,尹某是被保險車輛上的車上人員,其下車檢查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屬于“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應首先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分擔。針對某保險公司的尹某不屬于交強險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結合交強險立法目的,“本車人員”與“第三者”的身份并非固定不變,判斷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應當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機動車之上為依據,二者只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其身份會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相互發生轉換。
本案中,尹某下車檢查時被車軋死,其身份已由“本車人員”轉換為“第三者”,故依法應當獲得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因車輛駕駛人喬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對本案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根據過錯程度認定由作為雇主的石某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承擔40%賠償責任,由宿遷市某物流公司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計算,確定尹某家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77萬余元,并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尹某家人經濟損失22萬元;由石某賠償20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萬元),宿遷市某物流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注c數額和規定 隨后原告王先生向法庭出示了各類醫療費用單據,要求被告賠償金額2萬余元。但保險公司卻表示無法滿足其賠償數額。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規定,凡是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是交強險賠償范圍。當有責任時,第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應該根據交通責任比例給予賠償。被告保險公司特別指出原告王先生要求的賠償金額為兩萬多元,超出了1萬元的部分只能根據交通責任比例給予賠償。
在本案中,第三方李某也要負30%的責任,因此也應負擔相應的賠償金額。 王先生這才如夢初醒,自己原本好心,全部墊付第三方費用,卻沒有去了解交強險的具體賠償標準。 這樣看來,如果保險公司在原告索賠過程中出示詳細的賠償條款,這起賠償糾紛本可以避免。那么保險公司為什么沒有與原告及時溝通呢?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被告:“我們不可能每個案子都進行跟蹤,向被保險人說向我們提供相應的證據,然后主動地去做這些事情。那就需要被保險人自己提供相應的這些東西。現在這個案件我們公司這邊一直都不知道被保險人以為已經拒賠了,我們還在等待他收集了完整的證據之后再進行繼續的理賠,也是彼此之間有一些溝通上的誤會吧。”
車主提醒:要特別注意保留相關證明材料 原告王先生也表示這件事情對自己也是一個教訓,同時也提醒司機朋友一旦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應該特別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材料, 原告:“作為一個機動車的被保險人,我想對司機朋友說兩句話,首先第一呢,發現事故以后呢,及時報案。有人員受傷呢,及時送到醫院,一定要把各種手續備齊了。如果有人受傷,跟第三者之間把一些事情處理清楚。我就是有些事情沒處理明白。因為咱把三者的錢全承擔了,這一承擔三者不配合我也沒辦法。如果要讓三者主動花點錢,他有可能就主動地配合了。” 最后王先生同意調解解決問題,保險公司也表示將按照保險條款給予原告相應的賠付。
為強化交通法制意識,每年的12月2日被國家確定為全國交通安全日,各家執法單位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教活動。然而,隨著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長,交通事故難以完全避免,由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也增多。
考慮到春運以及運輸高峰期即將開始,近期,濱海法院發布了三則涉及交強險的典型案例,希望市民能從中學到一些法律常識,在遭遇事故時,冷靜處理矛盾、依法化解糾紛。
一、出借沒有保險的車輛,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村民老張的摩托車沒有投保。一日,鄰居小李外出,老張好心將車子借給他,結果將一名小學生撞傷。法院判決老張、小李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評析:我國的交強險條例規定,投保交強險屬于法定義務。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在發生事故時,受害人能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從而保護第三人利益。同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投保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對自己和他人都盡到一份社會責任。
二、保單生效前發生車禍,保險公司照樣賠償
盧某于今年7月18日14時,投保了交強險。保單注明:7月19日0時,保險合同生效。結果當晚23時左右,盧某駕車將黃某撞傷,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傷者黃某的損失。
法官評析:這份投保單何時生效?如按保險公司的說法,7月18日14時至7月19日0時,這10個小時的時間段內,車輛就出現脫險期,投保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時將無法得到保障,這違背了交強險保障第三人的基本功能。同時,對保險合同次日0時生效這種免除己方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需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解釋說明,因保險公司未盡該義務,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連續發生事故,交強險可以重復賠
老魏貨車的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結果,今年4月7日、9月13日兩次發生交通事故。第二次事故后,保險公司認為,因在前一次事故中,交強險12.2萬元已賠償光,故拒絕再賠。
法官評析: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為: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很顯然,同一保險期間內重復發生事故的,不屬于免責的法定事由。此外,交強險是以社會資金轉移投保人的風險,帶有公益性質,它突出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弱勢群體。如按照保險公司的辯解,不予賠償,那么直接受到損害的將是事故受害人,這顯然與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即使發生多次事故,保險公司仍應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能累計。
2012年9月18日,張文生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磴口縣巴鎮團結路由南向北行駛中,與騎自行車的溫成仁相撞,造成溫成仁當場死亡。經磴口縣交管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張文生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溫成仁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受害人親屬將張文生和保險公司告上磴口縣人民法院,要求經濟賠償。法庭上,張文生稱,事故造成溫成仁死亡是事實,但本人的機動車購買了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張文生醉酒駕駛,保險公司可以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向受害人親屬墊付11萬元賠償金,但事后要向張文生追償,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磴口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其在強制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的搶救費。以上規定指的是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賠,但沒有排除保險公司造成人身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在致害人無證、醉酒等情況下對其墊付的搶救費可以追償,但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可以追償。如果把該條例理解為保險公司只承擔墊付責任,無需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機動車一方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無過錯,致害人不賠或者無力賠償時,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賠償,這與交強險制度“以人為本、生命權高于路權”的宗旨及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立法原則相悖。
因此,磴口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保險公司賠償溫成仁近親屬死亡賠償金11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巴彥淖爾日報社《黃河晚報》記者甲由通訊員楊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