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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期限

保險理賠期限有多久?什么時候開始

保險買了以后可不要忘記了,一旦可以理賠,就要抓緊時間理賠,如果錯過有效期限,就白白花錢了。那么,保險理賠期限是按出險時間算起的,具體有多久呢。

理賠時效是指從保險公司立案(申請人提供完整資料,正式受理)至結案的處理時間。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

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意外險理賠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一、事故類證明

1.傷殘證明:統一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

2.意外事故證明:由相應的監管機構出具事故性質證明;

3.死亡證明:在醫院內死亡的,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在醫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開具死亡證明。

二、醫療類證明

主要有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病例、住院記錄、手術記錄、費用清單以及各項檢驗報告等。

三、受益人身份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

1.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需要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確認與被保險人關系與合同約定的一致,常見關系有:父母關系、夫妻關系、子女關系。

2.受益人身份證明,一般持本人身份證即可。若受益人不能親自前往,需要委托他人辦理的,則需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后,由被委托人攜帶公證文書及其本人身份證前往辦理。

重復保險能多獲賠嗎?官方是這樣認定的

關于保險,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仇視保險,認為是一種商業欺詐;有的人正視保險,將保險作為生活的保障;還有的人帶著投機的心理,將保險視為賺錢的捷徑,企圖通過各種不法手段套取更多的保險金。而在購買保險過程中,“重復保險”是否意味著“重復理賠”呢?

首先,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重復保險”的具體內涵: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前半部分的意思其實非常好理解,就是一種保險買了好幾份,比如在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買了2份定期壽險,這種情況就屬于重復保險了。

那么后半部分所說“保險總額超過保險價值”是什么意思呢?

其實這句話闡述的是超額保險的定義,據此可以將重復保險分為“超額復保險”與“未超額復保險”, 保險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是不能獲得賠償的。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只要具備以下兩個特點,就是重復保險:

1. 投保人與兩個及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

2. 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給付型的重復保險都是可以賠付的,但補償性(報銷型)的重復保險則不能賠付。

壽險:可以。壽險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可以重復獲賠,畢竟生命無價。

重疾險:可以。重疾險是確診即賠的給付型保險產品,也可以重復獲賠。比如,老王同時在兩家保險公司各買了50萬保額的重疾險,一旦確認患了保險合同規定的重疾,就可以獲得100萬的賠償。

不過,這里需要特別注意一點,有些重疾險的健康告知會問一個問題:“是否在其他保險公司購買過重疾險”或者“保額超過50萬的重疾險”。這個問題要如實回答,如果撒謊的話,后期可能被拒賠,畢竟保險公司之間也是會經常通氣的。

醫療險:大部分不可以

這里的醫療健康險是指那些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和意外險里面的意外醫療和意外住院津貼一樣,都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限進行報銷。再加上原始報銷單據只有一份,保險公司需要根據原始報銷單據進行報銷,你一旦在一家保險公司報銷過了,再去另外一家就沒有單據可以報銷了。

綜上來看:重復保險中,對于給付型保險產品(如壽險、重疾險和部分意外險等)可以重復獲賠;而對于補償型產品(如醫療險和其他財險)是不可以重復獲賠的。

意外險賠付有期限 ,意外保險申請理賠勿超過百天

意外醫療險的賠付是有期限的,保險條款中明確指出,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天內,換句話說,倘若離此意外事故超過180天,就不屬于此次意外事故的理賠范圍。

張先生買了一份保單,其中包括住院費用補償險6000元、意外傷害險20萬元和意外醫療險5萬元。前不久,張先生從樓梯上摔下來,左腳小腿粉碎性骨折,經過手術,在腳里打了鋼板,醫生建議張先生靜養一年,等骨頭長好再進行拆板手術。

張先生一年后才進行拆板手術,意外醫療險可以賠付嗎?應該如何賠付?

****回答:

意外醫療保險金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醫院門急診或普通病房住院進行治療,對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產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車費,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合理且必需的醫療費用。在扣除一定的免賠額后,保險公司按100%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外醫療險的賠付是有期限的,保險條款中明確指出,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天內,換句話說,倘若離此意外事故超過180天,就不屬于此次意外事故的理賠范圍。所以,張先生在一年后進行拆板手術,意外醫療險是不賠的。

不過,因為住院費用補償險一般沒有期限限制,所以張先生還是可以在住院費用補償險里得到賠付。

保險索賠有期限你知道嗎,保險公司過期不候

火災是一種不可抗力,有很多的朋友們為了在火災發生的規避風險,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案情介紹:李某是一家具廠的私營企業主,辦廠之初就為廠子投保數十萬元的火災險。1997年夏天,因為電線短路,廠里發生了一起火災,幸虧報警及時,沒有釀成大的損失,只是燒毀了價值1萬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某讓廠里員工整理好了保險索賠的全部資料,但由于事務繁忙,并且1萬余元對當時的他來說,又有點微不足道,李某便順手把索賠資料擱在了一旁。時間一長,便把這事給忘了。

 到了2000年,根據相關的數據顯示市場上出現了一種比較繁榮的景象,導致了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廠子已瀕臨破產,接到訂單卻苦于沒有生產資金。這時候,李某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場火災以及那筆保險賠償金,就立即把那些資料找了出來。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不想,保險公司受理了李某的索賠請求后,很快就向他發出了拒絕賠償通知書。

案例研究:通過以上的案例情況我們可以發現李某應獲得超過10000元的保險賠償,這都是因為他對保險法缺乏了解。《中國保險法》第26條規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以外的人身保險,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這明白無誤地提醒投保人,保險索賠是有期限的,李某的被燒毀的半成品家具屬于人壽保險以外的財產保險承保范圍,索賠期限應為兩年。李某的家具廠1997年發生火災,2000年才提出索賠,已超過了兩年的索賠期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所應當。

保險也有期限之分,保險期限知識

現在有很多的朋友們都非常重視保險的作用,因為保險可以幫助他們保障利益、規避風險。家住安徽省鳳臺縣城關鎮的孫女士于近日到某保險公司鳳臺分公司領取5年到期的保險本金、利息及分紅,卻被告知其購買的是終身險,不能提取資金。孫女士被弄的一頭霧水5年前保險公司代理人推銷時明明說的是5年到期還本、付息并分紅,怎么會變成了終身的呢?隨后孫女士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未果后向鳳臺縣消協投訴。

根據孫女士的陳述,2007年,一家具有世界外匯關系的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王女士來銷售保險業務,她說該產品每年支付5000元,并在五年后到期時獲得本金、利息和股息。經其多次上門推銷,礙于情面,孫女士為在外地上學的女兒購買了此保險。因為關系較熟,一切手續均由王女士代辦。孫女士在第一年存入5000元保險金后,代理人王女士拿來合同,讓孫女士代其女兒簽字,而孫女士本人的簽字則由王女士代簽。由于相信王女士,孫女士始終未看合同的內容。

在聽了孫女士的陳述后,保險公司的經理承諾如果代理人違反了規則并且做了不真實的陳述,就賠償孫女士。但代理商王女士已經辭職,無法證實其真實性。此外,公司還有電話回訪記錄,詢問客戶是否知道合同,當時孫女士也未提任何異議。

鳳臺縣消協聽取了雙方陳述并調查后認為,合同確非孫女士筆跡,代理人王女士作為保險公司的前員工,保險公司對其行為造成的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消協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保險公司本著信譽第一的宗旨、為客戶服務的理念,退還孫女士本金2.5萬元,并補償2000元。

消費協會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要仔細閱讀合同,不要相信口頭上的話。回訪保險公司不是敷衍的,應該仔細檢查。根據相關規定,多數一年期以上的保險產品有10日的猶豫期,即在收到合同并書面簽字起的10日內,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保費全部退還,所以如非自己所要險種,應及時協商解決。

保險索賠有期限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過期不候

火災對于我們來說無疑就是一種災難,它是一種不可抗力,有很多的朋友們為了在火災發生的規避風險,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案情介紹:李某是一家具廠的私營企業主,辦廠之初就為廠子投保數十萬元的火災險。1997年夏天,因為電線短路,廠里發生了一起火災,幸虧報警及時,沒有釀成大的損失,只是燒毀了價值1萬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某讓廠里員工整理好了保險索賠的全部資料,但由于事務繁忙,并且1萬余元對當時的他來說,又有點微不足道,李某便順手把索賠資料擱在了一旁。時間一長,便把這事給忘了。

 到了2000年,根據相關的數據顯示市場上出現了一種比較繁榮的景象,導致了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廠子已瀕臨破產,接到訂單卻苦于沒有生產資金。這時候,李某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場火災以及那筆保險賠償金,就立即把那些資料找了出來。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不想,保險公司受理了李某的索賠請求后,很快就向他發出了拒絕賠償通知書。

案例研究:通過以上的案例情況我們可以發現李華應獲得超過10000元的保險賠償,這都是因為他對保險法缺乏了解。《中國保險法》第26條規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以外的人身保險,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這明白無誤地提醒投保人,保險索賠是有期限的,李某的被燒毀的半成品家具屬于人壽保險以外的財產保險承保范圍,索賠期限應為兩年。李某的家具廠1997年發生火災,2000年才提出索賠,已超過了兩年的索賠期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所應當。

保險理賠期限是多久?保險理賠的期限

保險法和保險公司都有明確規定,保險理賠具有理賠時效性,超過規定的理賠時間沒有申請理賠,就不能再理賠了。那么保險理賠時間是多久呢?

不同的保險險種,理賠期限不同。下文將為您介紹各類保險理賠期限。

保險理賠期限是多久?

1.車險:48小時內報案;

2.人壽保險:5年理賠時效;

3.其他保險:一般是2年理賠時效。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意外的保險,理賠期限為2年;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保險理賠期限案例

許先生上班路上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多處骨折,接下來的3個月,許先生都需要遵醫囑臥床休息,無法上班。幸運的是許先生今年剛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險,基本保額10萬,附加一份1萬元的意外補償醫療保險。

許先生的這種情況,可獲得保險公司賠償。但是因為目前身體還未康復,許先生想過陣子再辦理保險理賠。許先生這樣的情況,保險理賠期限有多久呢?

意外傷害保險、意外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都不屬人壽保險,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許先生投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保險理賠期限為2年,且剛發生意外,所以2年內許先生都可以準備材料申請理賠。

2017年上海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標準規定、認定標準

為解決就業困難者的就業和生活問題,相關的工作部門一直在做著一些積極的工作,上海市社會事務局近日發布了一項對就業困難者的救助政策,提高了對就業困難者的補貼標準,重申了對就業困難者的認定標準。就業難,擴大了就業難者的認定范圍,包括長期失業的青年和多重殘疾家庭成員。圍。下面將詳細介紹2017年上海市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標準和認定標準。

哪些人可以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以下是2017年上海市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

<P>1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具有工作能力和就業愿望是刻不容緩的,但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很難實現就業。

2.失業6個月以上的;

3.大齡失業人員、協保人員、離土農民(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

4.零就業家庭成員;

5.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6.中度及以上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或一戶多殘家庭成員;

7.大齡或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的被征地人員;

8.缺乏工作經驗,處于實際失業狀態一年以上,切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半年以上,多次推薦就業崗位仍未實現就業的35歲以下青年;

9.刑滿釋放、戒毒康復等有特殊困難的其他人員。

10.不符合以上條件,但是愿意到綠化市容、物業管理、涉老服務、郵政快遞、養護服務等政府認定的特定行業相關用人單位以及涉農單位一線非管理類工作崗位就業的上海市戶籍勞動力,也可申請認定“特定就業困難人員”。

2017年上海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標準、期限

2017年上海就業困難人員補貼包括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和“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兩類。其標準為:

(一)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限

1.崗位補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50%;

2.社會保險費補貼:以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門的50%。

按照上海市2016年的標準來算的話,上海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標準=崗位補貼13140元/年+社會保險費補貼6628元/年=19768元/年。

3. 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限:最長3年。

(二)“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期限

1.社會保險費補貼: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計算的應繳社保費的50%。按照上海市2016年的標準計算,社會保險費補貼應該是8851元/年。

2靈活就業補貼期:最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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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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