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工傷進行正確有效的認定呢?甘肅省相關單位提出了一下關于工傷認定的辦法。同時,對職工的工傷進行準確認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工傷認定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所以要把握好認定的時間,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被保護和獲得相關的賠償。根據不同的工傷等級,做出相應的賠償,既是對被保人權益的保護,也能保證工傷保險的合理性。那么甘肅工傷認定辦法都有哪些呢?接下來將為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甘肅省工傷認定辦法
甘肅工傷認定條件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的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甘肅省工傷認定時間限制
1.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傷亡案件,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作為工傷認定的重要依據。
2.所在單位應當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遇有職工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應當書面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書面批復延長的具體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90日。
4.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甘肅省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如公務員登記表、事業單位崗位等級認定通知書及花名冊等)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首次診療的病案(病歷本、診斷書、住院病歷及復印件)并加蓋醫院印章和騎縫章。
3.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工傷認定是職工獲得工傷待遇的必經途徑,工傷認定不僅牽涉到事實判斷與法律評價,更加關系到職工工傷的生存權利,工傷認定責任是非常艱巨的。陜西工傷認定辦法是什么?申請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樣的?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陜西工傷認定辦法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陜西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陜西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1、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工傷認定決定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3、爭議處理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最新版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
(四)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提供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相關的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機構)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提供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保密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于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審核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同時,應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工商、民政、公安、機構編制等部門通報的情況進行核對。
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相關金融機構等(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核查。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經辦原始資料及時采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
通過互聯網經辦社會保險業務采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經辦前臺完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臺數據庫直接錄入、修改數據。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繳費數額、待遇標準、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等待遇計發的數據,應當根據事先設定的業務規則,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原始采集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后生成。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采集的初審、審核、復核、審批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并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進行崗位權限設置。
第三章保管和維護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信息機構應當配備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管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建立并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專網。
第九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保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存儲管理辦法;
(二)定期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保管、可讀取、備份記錄狀況等進行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應當定期備份,備份介質異地存放;
(四)保管的軟硬件環境、存儲載體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遷移、轉換,并保留原有數據備查。
第十條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轉出后,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檢查記錄的完整性、合規性,并按照規定程序修正和補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獨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維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維護日志,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的時間、內容、維護原因、處理方法和責任人等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維護等環節涉及的書面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農村住房保險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辦法》規定,農村住房保險工作應以省級統一保險為基礎,由各級政府補充保險為補充。l堅持政府指導、市場運作、自決、自愿、協調推進的原則。省級統一投保的保險責任要基本涵蓋造成農村住房倒塌或損壞的主要風險以及因災搬遷或拆除損失,主要包括暴雨、洪澇、臺風、風雹、雪、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可在條件允許和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提供地震風險保障。
省統一參保金額每戶不低于1萬元,省級統一參保的是農村家庭。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所有并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主要包括臥室、客廳、餐廳和廚房。鼓勵農民自愿繳納,增加保險金額,增加保險標的和險種。在農民自愿申請保險的地區,組織單位應當通過宣傳等形式保障有關農民的知情權和獨立投保權。省級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根據本辦法,省民政廳組織保險資金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預算調整和未來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欲了解更多關于許義縣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方式的信息,請參見以下介紹。
1、事業單位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代為扣繳。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按月繳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按年度繳納。
養老保險單位的負擔由縣、鄉財政承擔,個人負擔由縣財政直接從每月統一工資中扣除。結算后劃入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基金收入戶。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的經濟負擔,由縣、鄉政府承擔。
<P>2、差別撥款的事業單位和自立事業單位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有關單位按月收繳,個人繳納的部分在工資支付時由所在單位扣除。3、獎勵性績效工資基數部分,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縣財政在劃撥績效工資款時直接將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劃撥至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差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根據縣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考核備案情況申報繳納。基礎性績效工資補發補征部分,按執行時間進行相應補發補征。
4、機關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支付的離退休人員工資改革前,應當按照實際結算情況,將機關養老保險基金的原預付工資部分返還縣財政。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的第一部專門法規,意義重大,而且基本決定了國內健康險市場的走向,也明確了健康險產品設計、銷售、服務和理賠等方面的規范,對于我們每個人今后的保險規劃至關重要。
1、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意味著保險公司2006年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險(主要指重疾險),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給付責任了,換句話說就是有病賠錢,無病不返本。但原來舊版返還型的重疾險也不會立即停售。如果你就是認為純消費型的保險是把自己的辛苦錢往水里扔,完全可以考慮選擇壽險+重疾險的打包產品,這種產品不在被禁之列。
2、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猶豫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一時沖動簽單而做出的防范設置,如果投保人簽收保單后10日內,一旦后悔,還可以無條件退貨代理人反復溝通后,還應該留出自己冷靜思考的時間,不能光聽一家之言,將保險合同帶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關于國內針對重疾險的質疑風波,其實就集中在保險公司業內通行疾病定義和臨床醫學定義的不同引發的矛盾。現在有了唯一的評判標準臨床醫學,而且,還考慮到了醫療技術條件的發展等關鍵因素對于投保人來說,可謂是最好的消息。重疾險的統一標準和疾病定義庫還沒有最后出臺,等到正式頒布后再投保,也許會多一些選擇。
4、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如違反此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看似復雜的醫療保險管理條款中,與普通人密切相關的條款不超過10條,而真正能影響你未來購買保險的思想和行為的條款只有5條。
1、在購買之后需要了解的就是它不包括生存賠償責任,是指保險公司在9月1日以后投保的醫療保險(主要是重病保險)不得包括生存支付責任。換言之,如果保險公司賠錢,它就不會無病地還錢。但是,原版的返還型重病保險不會立即中止。
提醒你,如果你認為純粹基于消費者的保險就是把硬幣扔進水里,你可以考慮選擇人壽保險加上嚴重疾病保險的包裝產品,這是不被禁止的。
2、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猶豫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一時沖動簽單而做出的防范設置,如果投保人簽收保單后10日內,一旦后悔,還可以無條件退貨。提醒和代理人反復溝通后,還應該留出自己冷靜思考的時間,不能光聽一家之言,將保險合同帶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關于國內針對重疾險的質疑風波,其實就集中在保險公司業內通行疾病定義和臨床醫學定義的不同引發的矛盾。現在有了唯一的評判標準臨床醫學,而且,還考慮到了醫療技術條件的發展等關鍵因素對于投保人來說,可謂是最好的消息。提醒重疾險的統一標準和疾病定義庫還沒有最后出臺,等到正式頒布后再投保,也許會多一些選擇。
4、銷售補償性醫療保險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銷售補償性醫療保險保險公司應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共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補償性醫療保險。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具有相同或類似保障功能的醫療保險產品。
發生保險事故時有重復保險的應該怎么處理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如果有這種情況保險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金額的比例以及這個保險合同。保險人對其他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負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未能告知被保險人保險人已超額支付賠償金,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超額支付部分。
另外我們還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發生損失之日起,按照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得退還保險金額減少的部分。申請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從申請人要求恢復保險之日起至保險期滿之日按日保險費比例支付。
被保險人應當在賠償金額范圍內進行申請,我們還需要了解的就是代位求償保險責任范圍內自賠償之日起發生的損失,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賠償文件及相關知識。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該注意一些什么呢?保險人需要做的就是應當在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扣除應收部分后,將保險標的的未受損部分的保險費退還申請人。根據合同終止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