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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交強險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具體內容有哪些?

機動車上路是有很多法律法規要遵守的,交通規則是每個車主都應該牢記的。但是在發生事故以后,法律規定哪些要賠償?哪些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免責呢?這些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都有規定,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另外,賠償問題是這樣規定的。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以上就是關于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內容了,希望對你有幫助。在保險公司投保之前,一定要看清楚投保金額和條例,一旦發生事故,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條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賠償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資金。<

保監會披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自2013年3月起,牽引車所投交強險將對掛車的保險事故進行賠付。近日,保監會披露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了這一保險責任。
據了解,國務院新修訂的交強險條例明確指出,掛車不投保交強險,并新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據了解,此前車主與保險公司常將牽引車與掛車的交強險混為一談,由此引發的理賠糾紛時有發生。2010年,保監會發文表示,主掛車均應投保交強險,并明確掛車費率為牽引車的30%。對于掛車交強險,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對于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險公司均應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即主掛車交強險實行雙投雙賠。
此次新條例明確掛車免投交強險,無疑為牽引車車主節省了一大筆費用支出,不過牽引車與掛車累計賠付的金額僅為交強險限額。對于損失超限部分,新交強險條例指出,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這將由商業車險來進行彌補。

淺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免責條款

一、交強險關于免責條款的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該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條款中可以明確保險公司對于發生的交通事故,在兩種情形下:一、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二、造成被保險人及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是不予以任何賠償的,這可視為交強險絕對免責條款。當出現《條例》第二十二條列明的四種情況時,保險公司僅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同時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這條規定是否能免除保險公司全部交強險責任是有爭議的,主要爭議是:一、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害人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能以貨幣衡量的財產損失,即此處的財產損失是否應作擴大解釋?二、如果此處財產損失是與人身傷亡相并列的概念,僅指受害人的財產遭受損毀、滅失的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造成的死亡、傷殘是否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二、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理解

《條例》第二十二條并未明確規定當出現其列明的四種情形時保險公司需要對除墊付搶救費用之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如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費用予以賠償,當然也沒有規定不予以賠償。《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將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四大類,而《條例》第二十二條只將屬于醫療費用的搶救費用和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作了墊付或不予賠償的規定,對受害人死亡傷殘賠償部分并未作出規定,這也是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

有人認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作擴大解釋,即此處的財產損失是指因受害人人身傷亡造成的死亡傷殘損失及其他狹義的財產損失,筆者認為這種解釋并不妥當。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一般包含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大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兩個法律術語在《條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均是并列出現的,沒有包含關系,分別具有不同的意義。只要法條沒有特別說明,《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其涵義應與《條例》中其他條款中的財產損失意思是一致的,僅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現有財產損毀、滅失的損失。因此當出現《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四種特殊情形,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死亡傷殘賠償,《條例》本身并沒有明確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后,掛車將不需要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若掛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將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車險省錢技巧)專家告訴記者,此次交強險條例修訂之后,國內甩掛運輸企業將減少很大一筆保費支出,這將有利于甩掛運輸業的發展。但于保險業而言,掛車免投交強險則意味著保費收入的減少和責任風險的加大。由于新修訂交強險條例的就掛車費率的額度沒有明確標準,目前行業正在組織保險公司進行測算。

國務院關于修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的決定 修訂

(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8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車主投保的險種,它可以保障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到最小的損失。而交強險法則的出臺,有利于促進交強險在我國的發展規模,更好的保障車主們的切身利益。

江蘇省社會保險征繳條例應該如何解讀?

社保的辦理目的本就是為了給人們提供基礎的保障,比如說醫療相關的保險可以用于日常醫藥治療保險,使用起來還是很方便的。那么江蘇省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呢?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江蘇省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的相關知識介紹,不如和小編一起看看下文的內容吧。

根據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這主要是明確了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申報依據,以及職工工資總額的具體范圍。

除此之外,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繳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十日內辦結。而參加社會保險的異地就業的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愿,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其本人所有,在其達到城鎮職工退休年齡后一次性地領取,并享受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待遇。

當然,如果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后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是要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的。

這里只是對江蘇省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的部分內容進行解讀和介紹了,其他的內容大家完全可以到當地官方社保網站上查詢。一般來說,社保的繳納是由單位統一代繳的,但如果是自由職業者,就需要自行繳納了。總的來說,希望上述內容可以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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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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