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鐘點工等崗位為城市中的許多家庭帶來了便利,大大減輕了許多工作人員在家務上的壓力。同時,他們的安全也一直是用人單位關心的問題,一旦家政工人發生意外,幾萬甚至更高的醫療費用,以及事故造成的誤工成本誰來承擔,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家政工人和家政公司相互爭吵的焦點。
雖然國內保險無法避免這些問題,但有時只要50元就能讓問題變得簡單。今天我們來看看什么是國內保險,家政工人的身份非常特殊。他們既不是國內公司的雇員,也不是雇主的雇員。因此,事故發生后如何理賠,目前尚不清楚,家政險為家政員提供日常工作中的意外保障。投保后,當家政員發生意外事故后,就可由保險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了。
那么什么是家政險,家政保險即家政服務保險,是專門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的,以人身為標的一種保障。目的是為了化解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在家政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風險。通俗地講:一旦出現意外事故,致使家政人員的身體受到損傷,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的保險金,向被保險人支付醫療費用、誤工費的賠償,如果導致死亡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額支付死亡保險金。
家政人群的特點是流動性較強,今天投保第二天可能就走人。家政險的好處在于,雖然每一份家政險只有一個保障對象,但是雇主可以在更換家政人員后,只要更換被保險人即可,保障依然有效。
既然家政保險如此重要,那么應該去哪里買這一保險會靠譜呢?國內保險的購買渠道很多:一是國內正規保險公司一般以卡的形式銷售,然后按照流程在網上或電話購買;二是部分保險公司可以在官方微信網站上在線購買;最后是在保險公司運營商的直接購買。
關于承運人責任保險,我們之前已經做了幾期了,大家有興趣的可以下拉到頁面下方的拓展閱讀,直接點擊藍色的標題字進去就能夠看到詳細的內容了。
我們之前有跟大家說道承運人責任保險是什么,險種有哪些,如何理賠等等小知識。今天我們來給大家介紹介紹承運人責任保險為什么會成為一項強制保險的由來。
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承運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進行保險,由保險公司賠償旅客、貨主有關損失的制度。它是以承運人(投保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強制保險制度。
道路運輸經營承擔著一定的營運風險,因各方面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是難以避免的。一旦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就涉及有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目前我國的道路運輸經營規模化、集約化水平還不是太高,企業資本還不是特別雄厚。從整體來看,我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普遍面臨著一個在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后賠付能力不足的問題。特別是一些個體經營者貸款買車從事運輸經營,一旦發生嚴重事故,車毀人亡,根本無法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償。在道路運輸經營實踐中,這種因賠償問題導致的經濟糾紛大量存在,不僅損害了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也干擾了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影響了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交通部在報請國務院審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送審稿)》將賠付能力的要求作為道路運輸許可的一項重要條件加以規定,設計了保證金、擔保、保險三種具體賠付能力保證方式。在送審稿的審查過程中,有意見提出設立道路運輸保證金制度可能會增加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負擔,設立道路運輸擔保制度可行性不大,因此最終保留了保險制度作為賠付能力的保障,并參考1985年國務院制定的《關于開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第八條關于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客貨運輸承運人責任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將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作為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的一項重要義務加以規定。同時考慮到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風險較小,對賠付能力的要求不及旅客人身傷亡、危險貨物發生運輸事故導致的危害大,故對其作不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強制性規定。
雇主責任保險涵蓋了被保險人雇傭人員(雇主)期間的就業與商業保險的相關政策,因為遭受事故傷害、殘疾、死亡,或患有職業病相關專業,根據法律或雇傭合同應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雇主責任保險的標的。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雇傭或監管的基礎合同的有關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其雇員在雇傭的員工因為遭受事故和受傷,畸形或者因為遭受職業性疾病,與業務的擔憂,導致殘疾或死亡。
2、雇主責任保險的實用范圍。各類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對其職工在工作中發生的死亡、傷殘、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據雇傭合同負責賠償的義務,故都適宜投保雇主責任保險。
3、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與雇主合同關系的雇員。
4、雇主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雇主責任保險多采用期內索賠式承保,即以索賠提出的時間是否在保單有效期內作為確定保險人承保責任的基礎。
5、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分為死亡和傷殘。死亡賠償金的賠償限額是保險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傷殘撫恤金有三種情況:永久性喪失全部工作能力的,由保單規定的最高撫恤金支出處理;永久性損失部分工作能力按損害地點和損害程度,參照保單所規定的賠償比例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金額確定;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憑醫生證明,按照勞動者的工資給予補償。不同的國家對上述賠償總額有不同的規定。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一般按被保險人根據聘用合同的要求,以職工的工資作幾個月的賠償限額,但最高不超過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一、責任保險合同的概念,責任保險合同指的是什么意思,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責任保險合同是指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提出賠償請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出現在18世紀末。無論是在西方國家,還是在東方國家,保險人代表受害人(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特點,使保險人自成立以來受到世界各國的批評。然而,為了適應社會生活的城市化,特別是制造業和運輸業的高速發展,其增長率令人驚嘆。目前,責任保險已成為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一項重要業務,是衡量一國保險業發展與否的一項重要指標。因此,責任保險合同成為社會成員向保險人轉移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手段。
二、責任保險合同標的
責任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1.責任保險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分。責任保險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又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責任,一般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違約責任,在責任保險中一般是不給予承保,但經過特別約定的可以承保。
2.責任保險的責任是一種對他人的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的責任是指投保人給他人造成損失后,他人要求投保人進行賠償,而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人又必須承擔的責任。因此,如果投保人自己給自己造成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投保人雖給他人造成了損失,而他人又沒有向投保人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對于投保人的賠償不予接受時,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沒有自己的損失也就等于沒有承擔責任,因此,無損失即無補償。
3.責任保險的責任系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即無責任的羅馬法原則至今仍是各國民法的一般原則,行為人因過失而使他人受損,理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責任以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為限。如果第三者的損害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則不屬于責任保險的范圍,否則責任保險將產生助長侵權行為甚至鼓勵犯罪的副作用。因此過錯責任是責任保險所承保的主要責任風險。
與過錯責任不同,不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依法應當對他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里,損害的后果或事實是決定民事責任的決定性因素。例如,許多國家在《雇主責任法》、《產品質量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亦是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風險。
在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無論你是誰,任何職位都將面臨風險。如果你是老板,你可能面臨的不僅僅是你自己和家庭的安全問題,你可能更負責雇員的安全。作為老板,給員工買保險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老板們要規避風險都應該買什么保險呢?在此,小編就來為各位老板介紹一款老板必買的保險——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也是可以根據一些因素計算出來的,據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一般根據一定的風險歸類確定不同行業或不同工種的不同費率標準,同一行業基本上采用同一費率,但對于某些工作性質比較復雜、工種較多的行業,則還須規定每一工種的適用費率。同時,還應當參考賠償限額。
雇主責任保險費在計算的時候是有一定的公式可以使用的,具體的的計算公式如下:應收保險費=A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B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C工種保險費+...(工種保險費之和)
其中:年工資總額=該工種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12
如果有擴展責任,還應另行計算收取附加責任的保險費,它與基本保險責任的保險費相加,即構成該筆業務的全額保險費收入。
在處理雇主責任保險索賠時,保險人必須首先確立受害人與致害人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根據國際上流行的做法,確定雇傭關系的標準包括:一是雇主具有選擇受雇人的權力;二是由雇主支付工資或其他報酬;三是雇主掌握工作方法的控制權;四是雇主具有中止或解雇受雇人的權力。
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通常是以每一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收入作為其發生雇主責任保險時的保險賠償額度,每一雇員只適用于自己的賠償額度。
其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該雇員的賠償限額×適用的賠償額度比例
如果保險責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人在賠償時仍然適用權益轉讓原則,即在賠償后可以代位追償。
雇主責任保險的附加險
(一)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險承保被保險人(雇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雇員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它實質上屬于公眾責任保險范圍,但如果雇主在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時要求加保,保險人可以擴展承保。
(二)附加雇員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保險承保雇員在執行公務時因其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且依法應由雇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三)附加醫藥費保險
該項附加險種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保險期限內,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醫療費用的保險,它實質上屬于普通人身保險或健康醫療保險的范疇。
此外,雇主責任險可以補充險等附加疾病引起的戰爭和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員工保險。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使命,而責任保險則能夠化解矛盾糾紛。為此,我國需要加快責任保險的發展,并構建完善的責任保險法律體系。
責任保險立法方面的影響
當前,我國沒有統一規制責任保險業務的法律制度,責任保險的經營和監督管理主要受《保險法》的規制。但是,責任保險不同于普通財產保險的系列特點,使得適用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并制約了責任保險的發展:
(一)強制保險依據的標準不統一:一般認為,之所以需要強制某些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投保相關的保險,主要是因為該類活動所產生的風險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或者說,相應的保險產品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性。由于責任保險的賠款最終支付給受害人,因此一般具有較明顯的正外部性。這也是當前我國的強制保險業務全部是責任保險的重要原因。按理說,外部性越強,實施強制保險制度的理由越充分。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正外部性非常明顯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等為強制保險,《保險法》卻規定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民用航空法》規定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責任擔保,但是卻并未要求他們投保航空旅客責任險。
(二)強制保險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當前我國存在多項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但是除交強險和旅行社責任保險外,其他強制責任保險都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來規制其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而只是某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中的某一條款要求相關主體應當投保,但是如何分配保險監管部門和投保人所處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權限,如何保證保險合同持續有效,以及如何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利益等都缺少法律依據,使強制保險制度難以完全落實。
(三)保險競合時賠款分攤缺少法律依據:責任保險同其他保險發生競合時,實務中經常被當成重復保險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各保險人之間按比例分攤賠款。但是,因責任保險無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或者稱責任限額),按重復保險的規定進行分攤于法無據。另外,由于責任保險的保費不與賠償限額成比例,因此發生保險競合時在保險公司之間按比例分攤賠款往往是不公平的。
(四)責任準備金提取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由于某些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責任風險潛伏期長,另一方面由于承保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可能會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之中,結果賠款遲遲無法確定。而且,最終確定的賠款金額可能因為經濟的快速發展或者法律的調整而大幅提高。這樣以一年為核算周期,并依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可能不足以保障未來的賠款支付,使保險公司的經營陷入風險之中。
(五)法律條文之間存在沖突:現階段,規制責任保險業務的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主要是指《交強險條例》《道交法》《保險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之間存在的沖突。盡管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當《道交法》同《交強險條例》或者《保險法》相沖突時應該適用《道交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仍然會出現法律適用的不一致。盡管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交強險條例》可以有不同于《保險法》的條款,但是其規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需要對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原理,容易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責任保險司法方面的影響
當前,規制責任保險業務活動的司法制度安排同樣存在制約責任保險的發展的情形,主要表現為:
(一)受害人對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被過度擴張:《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已確定,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只有當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才享有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法律之所以規定受害人享有保險金直接請求權是因為,如果強調責任保險只是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可能因被保險人在民事損害案件中缺乏賠償能力而減輕了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并使受害人不能獲得應有的賠償。但是,為了避免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付而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在職業責任保險中最明顯,可能損害被保險人的職業聲譽),一般應以被保險人同意為前提,并對受害人的保險金直接請求權進行必要限制。《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就是基于這樣的考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而且,司法實踐中受害人直接將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當做共同被告往往也都獲得了法庭的支持。這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另一方面也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
(二)保險人在民事損害賠償糾紛調解中的地位比較尷尬:責任主體投保責任保險不僅是為轉嫁責任,而且還希望能夠借此擺脫賠償糾紛的紛擾,讓保險公司代替其參與糾紛的處理。保險合同中一般也約定有保險人有權參與糾紛處理的條款。但是實踐中一方面受害人很多時候不愿意與保險公司對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按照糾紛調解機構的調解結果進行理賠,即使有的地方允許保險公司列席糾紛調解,但是保險公司并無權參與糾紛調解。這一方面使投保人購買責任保險的目的難以完全實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三)責任保險的理賠周期過長:很多責任保險案件的賠償責任及其大小的最終認定需要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過程漫長。即便其最終能夠補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但是時過境遷往往不能使受害人的身體和生活恢復到民事損害事故發生前的狀態,降低了責任保險的應有效用。
構建我國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議
根據責任保險的特點構建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加強對責任業務規制,促進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責任保險立法方面的建議:1、制定頒布專門的責任保險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形成同普通財產保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規范制度,使其更符合責任保險自身的特點,讓自愿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都能夠有法可依。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時應該廣泛征求有關利益方的意見,必要時組織正反方面的代表進行辯論,最終再形成統一意見。最好能夠制定出一套統一的標準。3、繼續研究責任競合的賠款分攤問題,努力形成一套相對公平合理的分攤規則。4、借鑒國外延長責任保險會計核算周期的經驗,制定責任保險會計核算規則和準備金提取規則,一方面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減輕“長尾巴”風險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困擾。5、基于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強制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是賠付之后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二)責任保險司法方面的建議:1、對于首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強社會管理的強制責任保險,可以賦予受害人不受限制的保險金直接請求權(職業責任強制保險除外),對自愿責任保險則應實施必要的限制。2、立法賦予保險人直接參與承保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和調解的權利。這一方面能夠更好地發揮責任保險的效用,另一方面也能夠使保險公司的基本權利得到尊重與保障。3、鼓勵調解結案,簡化、優化訴訟程序,可以考慮當受害人希望通過訴訟獲取高額賠償時適當加大其舉證責任。一方面降低受害人的索賠門檻,另一方面通過制度激勵來縮短索賠周期。4、使責任保險制度,特別是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同國家的政策性保險制度(例如農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制度相結合,讓政策性保險和社會保險對受害人先行賠付,幫助他們盡快恢復生產和生活,事后再向相關責任保險公司(或侵權責任人)代位追償,提高責任保險的時效性,更好地發揮其社會管理功能。5、制定頒布新法的同時加強對舊法和司法解釋的審查,修訂或者廢止舊法及司法解釋與之存在沖突的條款;制定修改下位法及司法解釋時需要嚴格遵守上位法及《立法法》的規定,避免沖突。
太平洋提示:目前,我國責任保險總體發展相對不足,在眾多原因中,法律制度的影響尤為顯著。為此,我國需要加強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研究責任競合的賠款分攤問題,進一步促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以上為太平洋保險為您提供的關于保險內容的介紹,具體的保險產品咨詢和服務內容,請訪問太平洋保險官網www.xhpbh.com及撥打客服熱線95500進行咨詢。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嚴峻,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對于保險業來說,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治理環境污染意義重大。目前,我國已經多個地區開始試點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范圍還在不斷擴大。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潛在風險警示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隨著《意見》的頒布對于保險業來說似乎變成了一個新的非常有潛力的業務增長點。然而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由此帶來的新風險與新挑戰,特別是如何合理地設計保險責任范圍,從而能在滿足政府要求和企業需求的基礎上,也能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合理地控制承保風險,促進此項高風險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目前在中國,環保部與保監會的有關指導意見沒有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的污染表現形態做出明確規定。然而,通過比較研究市場上通行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條款,卻發現了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目前市場通行條款都明確地將引起污染的原因限于“突發意外事故”,但對污染的表現形態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雖然有些條款除外了因業務的需要所進行的經常性排污行為所導致的漸進性損失,但是卻沒有明確除外其他類型的漸進性污染。
那么,“突發意外事故”有沒有可能引起“漸進性污染”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污染案例:2014年4月11日,蘭州市惟一供水企業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出廠的自來水被曝苯含量超標20倍,自來水24小時內不宜飲用,引起輿論廣泛關注。污染原因后經查明是威立雅廠區周邊地下含油污水引起其自流溝內水體苯超標,而含油污水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蘭州石化公司原料動力廠原油蒸餾車間分別于1987年和2002年發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油泄出滲入地下所致。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此次污染是由突發意外事故(即原油車間的兩次爆破事故)引起,但是整個污染的發生過程(即自來水被含油污水污染)卻是漸進性的,整個污染事故從意外事故發生到污染被發現長達十多年!因此突發意外事故很有可能導致漸進性污染,而且損害結果隨著污染過程和被發現的時間變長而變得越來越嚴重。為了讓我們對污染的作用機制有一個更加清晰的認識以便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筆者編制了下面的污染模型以幫助我們對污染有更好的理解。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風險管理技術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因業務需要所進行的經常性排污行為,意外事故也可能產生漸進性污染,這是由實際污染情況的復雜性導致的。因此,我們在設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以及承保具體污染風險時,需要考慮同時從以下幾個方面控制漸進性污染的風險:1、對污染或污染事故在保險合同中作出明確的定義,即僅限于意外事故導致的突發污染(Sudden & Accidental Pollution)。2、在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中,直接明確除外所有各種形式的漸進性污染或損失,而不僅限于因業務需要所進行的經常性排污行為導致的損失。3、對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發現污染損失的時間作出限定。例如,對于被保險人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 72 小時內發現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4、對被保險人發現“污染狀況”后通知保險人的時間作為限定。例如,被保險人應在發現“污染狀況”后的30天之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5、因為污染責任風險的特殊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般都采用索賠提出制保單格式,即由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作為觸發保險責任的條件之一,然而對于被保險人是否應該在保險期間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沒有明確規定。雖然保單中一般規定,被保險人在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但考慮到漸進性污染風險的長尾巴特性,我們建議同時將被保險人在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后應在保險期間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作為觸發保險責任的條件之一,從而盡可能地減少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因對被保險人是否已經有效履行索賠通知義務而可能引起的爭議。
雖然漸進性污染風險很高,但其還是具有一定的可保性。歐美發達保險市場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可以針對起保日之前就存在的污染狀況(Pre-existing Pollution Conditions)在保險期間首次被發現而由第三方提出的索賠提供保險保障,但這一險種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技術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目前我國整體的環境風險管理的水平相對歐美發達國家還比較落后,而且我國環境污染風險非常復雜,需要我們在借鑒海外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自身情況,利用環境責任保險機制逐步提高我們的環境風險管理水平。正如《意見》指出,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事后理賠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經濟杠桿和多樣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化解民事責任糾紛。
太平洋提示:在試點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程中,風險管理至關重要,而“漸進性污染”是環責險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在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中,需要進一步提升風險管理技術,進一步推動環責險發展。以上為太平洋保險為您提供的關于保險內容的介紹,具體的保險產品咨詢和服務內容,請訪問太平洋保險官網www.xhpbh.com及撥打客服熱線95500進行咨詢。
近年來,各類食品安全問題頻頻發生,引起了廣大群眾的關注。為了更好地保障群眾利益,相關部門積極探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據悉,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將啟動全國試點。
浙江、上海等地已開展試點
所謂食責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因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據了解,食責險是發達國家和地區進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機制。資料顯示,目前,我國食責險保費還不足財險保費收入的4%。
《指導意見》提出,將“堅持先行先試、分步推廣”原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行業、領域先行先試,以大中型企業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為示范,積極引導其他小企業投保,適時擴大試點覆蓋面。
媒體人注意到,首批納入試點重點推進的食品企業是: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肉制品、食用油、酒類、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液態奶等企業;經營環節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連鎖企業、學校食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入網食品經營單位等;當地特有的、屬于食品安全事故高發的行業和領域。
此前,媒體人從保險業內獲悉,食責險的保費并不貴。目前,食責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因店家疏忽過失而造成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險費率與生產規模或銷售額按照1‰掛鉤,保險金額根據一般食物中毒搶救治療費用及地域人身死亡傷殘賠付標準測算,設置每人每次賠付、每次事故賠付與全年責任賠付三個門檻。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下發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過政府引導的方式開展了食責險的地方性試點,取得了有益的經驗。下一步,保監會將配合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方案,鼓勵、指導保險企業開展承保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并推動多部門合作,加強數據、信息共享,擴大宣傳和引導,推動立法進程,使食責險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和促進食品安全治理方面更好地發揮作用。
納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體系
媒體人此前從保險業內獲悉,以《食品安全法》修訂為契機,2014年底,保監會曾草擬了《征求意見稿》,在保險業內部征求意見。而對比昨日發布的《指導意見》和《征求意見稿》兩個文件名稱即可看出,此次《指導意見》少了“強制”兩字,實施力度存疑。
對此,對外經貿大學教授王國軍對媒體人表示,如果要做成強制險,就應該像交強險那樣,至少要有一個國務院下發的《交強險條例》之類的文件。
王國軍認為,食責險是一個很好的機制,因為有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的介入,在處理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流通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問題可起到好的作用。但食責險不在于強不強制的問題,而在于企業要有這方面意識。他建議,政府可以在初期設定為強制險,經過幾年(比如5年)的投保之后再放開。
媒體人注意到,雖然沒有將食責險定義為 “強制險”,《指導意見》也提出了諸多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
具體而言,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要成立由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局、保險監管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的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分工,推動工作落實到位。
二是強化激勵約束措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探索多種激勵約束手段推動企業投保。將企業是否投保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和分級分類管理指標體系,并作為企業分級分類管理措施的重要參考。對按規定投保的企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已投保企業優先獲得行業專項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等。
三是加強引導督促落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將食責險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推動將食責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太平洋提示:為了保障群眾利益,推動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開始啟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已開展試點。另外,保監會發布的相關文件也已將食責險納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體系。以上為太平洋保險為您提供的關于保險內容的介紹,具體的保險產品咨詢和服務內容,請訪問太平洋保險官網www.xhpbh.com及撥打客服熱線95500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