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某高等院校學生張某,2023年3月,在上體育課時突然倒地,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院外死亡),未做尸檢。張某父母與校方簽訂協議,載明張某系自身原因造成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校方基于人道主義援助支付張某父母30萬元。張某父母及近親屬不得就張某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再向校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不得申請仲裁或起訴。
校方有承保校方責任險,事后校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答復:校方與學生家屬簽訂協議注明校方此次事故沒有責任,本案不屬于校方責任,無法賠付。校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校方全部損失。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不應根據學校與家屬協議,判斷校方無責任。雙方達成的協議中未涉及到賠償責任問題和有關保險索賠權問題,即張某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保險賠償的權利,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學校對張某的死亡有責任,比例為50%。經查,學校操場路面不平整導致有其他學生摔倒。學校可在適當時間、學生做好準備活動之后組織學生進行課外體育活動。但根據上述情況,學校在不適宜室外活動時間及在學生未做好準備活動時,讓學生做跑步運動,對此未盡到注意義務。
【消費提示】
按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本案中,應當由當地教育廳(投保人)、學校(被保險人)或張某父母(受益人)對事故性質和原因進行舉證,證明屬于校方責任或屬于意外事故。
本案校方責任既無教育廳認定,也無公安局認定,學校怠于舉證,張某未做尸檢,死因難以明確,因此產生保險責任爭議。
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避免因未及時報案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同時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簡介】
某高等院校學生張某,2023年3月,在上體育課時突然倒地,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院外死亡),未做尸檢。張某父母與校方簽訂協議,載明張某系自身原因造成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校方基于人道主義援助支付張某父母30萬元。張某父母及近親屬不得就張某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再向校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不得申請仲裁或起訴。
校方有承保校方責任險,事后校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答復:校方與學生家屬簽訂協議注明校方此次事故沒有責任,本案不屬于校方責任,無法賠付。校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校方全部損失。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不應根據學校與家屬協議,判斷校方無責任。雙方達成的協議中未涉及到賠償責任問題和有關保險索賠權問題,即張某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保險賠償的權利,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學校對張某的死亡有責任,比例為50%。經查,學校操場路面不平整導致有其他學生摔倒。學校可在適當時間、學生做好準備活動之后組織學生進行課外體育活動。但根據上述情況,學校在不適宜室外活動時間及在學生未做好準備活動時,讓學生做跑步運動,對此未盡到注意義務。
【消費提示】
按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本案中,應當由當地教育廳(投保人)、學校(被保險人)或張某父母(受益人)對事故性質和原因進行舉證,證明屬于校方責任或屬于意外事故。
本案校方責任既無教育廳認定,也無公安局認定,學校怠于舉證,張某未做尸檢,死因難以明確,因此產生保險責任爭議。
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避免因未及時報案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同時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