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先生通過網絡平臺,按照家庭自用車性質成功投保了車輛保險。然而過了五個月后,李先生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員到現場發現,李先生正從事網約車載客。
經了解,李先生稱自己為了補貼家用,在三個月前自行注冊了網約車,平時每天頻繁通過網約車平臺接單,該狀態一直持續到事發當日。后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在網約車平臺中運營、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為由拒賠。
案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李先生在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后長時間使用該車從事網約車運營,導致上路時間和行駛里程均遠高于非運營車輛,該狀態一直持續到事發當日,屬于涉案車輛整體的風險已經顯著增加的情形。
李先生未按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由此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拒賠,于法有據,因此保險公司無須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提示
如今,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私家車車主通過網約車平臺,利用閑置的車輛進入共享經濟領域。在此,提醒各位車主:
在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時,需要向車管部門申請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同時,應注意按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與保險公司協商是否需要變更保險合同,或購買網約車專用機動車保險,避免發生事故后理賠困難。
案情簡介
李先生通過網絡平臺,按照家庭自用車性質成功投保了車輛保險。然而過了五個月后,李先生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員到現場發現,李先生正從事網約車載客。
經了解,李先生稱自己為了補貼家用,在三個月前自行注冊了網約車,平時每天頻繁通過網約車平臺接單,該狀態一直持續到事發當日。后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在網約車平臺中運營、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為由拒賠。
案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李先生在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后長時間使用該車從事網約車運營,導致上路時間和行駛里程均遠高于非運營車輛,該狀態一直持續到事發當日,屬于涉案車輛整體的風險已經顯著增加的情形。
李先生未按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由此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拒賠,于法有據,因此保險公司無須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提示
如今,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私家車車主通過網約車平臺,利用閑置的車輛進入共享經濟領域。在此,提醒各位車主:
在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時,需要向車管部門申請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同時,應注意按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與保險公司協商是否需要變更保險合同,或購買網約車專用機動車保險,避免發生事故后理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