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隔壁老王為了增加收入,于是買了臺二輪電動車,打算用來兼職送外賣賺外快,購買電動車上牌時也購買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了節省保費,老王選擇購買了非商業用途使用性質的保險方案,不告訴保險公司二輪電動車實際是用作送外賣的,隱瞞電動車實際的商業用途。老王購買后,心存僥幸,忽略保單中的特別約定:本保險適用的非機動車包括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車、二輪電動車,營運、商業用途(如外賣、快遞)除外。
老王送外賣途中撞損他人的汽車,需要賠償,保險公司經查勘發現,車輛為商業用途,其使用性質比一般家用性質的風險系數提高,屬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車輛不在保單約定的適用范圍內。
二、案例評析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老王為二輪電動車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時,選擇的適用保險方案不正確,故意隱瞞電動車的實際商業用途,心存僥幸,忽略保單中“本保險適用的非機動車包括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車、二輪電動車,營運、商業用途(如外賣、快遞)除外”的特別約定。
老王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車輛商業使用性質比一般家用性質的風險系數提高,屬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車輛不在保單約定的適用范圍內,保險公司不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三、案例啟示
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費。
因此,購買保險時,消費者應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購買保險后,消費者應按照保單約定使用保險標的。如有使用性質變更,請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
(本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清遠中支提供)
一、案情簡介
隔壁老王為了增加收入,于是買了臺二輪電動車,打算用來兼職送外賣賺外快,購買電動車上牌時也購買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了節省保費,老王選擇購買了非商業用途使用性質的保險方案,不告訴保險公司二輪電動車實際是用作送外賣的,隱瞞電動車實際的商業用途。老王購買后,心存僥幸,忽略保單中的特別約定:本保險適用的非機動車包括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車、二輪電動車,營運、商業用途(如外賣、快遞)除外。
老王送外賣途中撞損他人的汽車,需要賠償,保險公司經查勘發現,車輛為商業用途,其使用性質比一般家用性質的風險系數提高,屬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車輛不在保單約定的適用范圍內。
二、案例評析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老王為二輪電動車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時,選擇的適用保險方案不正確,故意隱瞞電動車的實際商業用途,心存僥幸,忽略保單中“本保險適用的非機動車包括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車、二輪電動車,營運、商業用途(如外賣、快遞)除外”的特別約定。
老王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車輛商業使用性質比一般家用性質的風險系數提高,屬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車輛不在保單約定的適用范圍內,保險公司不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三、案例啟示
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費。
因此,購買保險時,消費者應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購買保險后,消費者應按照保單約定使用保險標的。如有使用性質變更,請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
(本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清遠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