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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險】防范個人信息泄露,維護信息安全權 返回列表頁>>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陳先生致電某保險公司客服熱線,稱其是車主,需要查看電子保單內容,要求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馬上發送某車輛的電子保單。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第一時間與陳先生核對該車輛承保相關信息,但其支支吾吾,未能明確告知,且陳先生來電電話與某保險公司系統中預留的投保人電話不一致。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意識到其非實際保單權益人,遂告知陳先生其訴求暫無法滿足,將聯系投保人本人進行核實。

掛機后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立即與系統中的投保人電話進行溝通核實。經溝通,投保人稱此事其并不知情,且明確表示未委托也不愿意將電子保單發送給他人。同時,投保人對某保險公司的專業性、負責任的工作作風予以肯定,避免其個人信息泄露。

【案例分析】

數據電文是合同書面表現形式之一,保險公司提供電子保單作為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的合法有效憑證并具有完整證明效力,等同于紙質保單,保單上明確記載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保險車輛情況、承保險種、保險費等信息,此類信息屬于消費者個人信息,保險公司應保障消費個人信息安全。

本案例中,陳先生無法提供車輛投保人的相關信息,也未取得投保人的授權同意,在某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核實過程中,調查了事情真相,拒絕為陳先生提供服務,避免了投保人信息泄露的風險,維護了投保人的信息安全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之規定“ 【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第四條之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第十三條之規定“......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風險提示】

作為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保單、身份證件、銀行卡等重要信息,不要轉借他人使用;若個人電話、地址等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申請,以便保證信息的真實和準確,盡量本人親自前往辦理,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辦,謹防個人信息被盜。

作為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建立較為完善的信息防滲透機制,切實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


【以案說險】防范個人信息泄露,維護信息安全權
全國通用版 2022-10-14 92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陳先生致電某保險公司客服熱線,稱其是車主,需要查看電子保單內容,要求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馬上發送某車輛的電子保單。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第一時間與陳先生核對該車輛承保相關信息,但其支支吾吾,未能明確告知,且陳先生來電電話與某保險公司系統中預留的投保人電話不一致。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意識到其非實際保單權益人,遂告知陳先生其訴求暫無法滿足,將聯系投保人本人進行核實。

掛機后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立即與系統中的投保人電話進行溝通核實。經溝通,投保人稱此事其并不知情,且明確表示未委托也不愿意將電子保單發送給他人。同時,投保人對某保險公司的專業性、負責任的工作作風予以肯定,避免其個人信息泄露。

【案例分析】

數據電文是合同書面表現形式之一,保險公司提供電子保單作為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的合法有效憑證并具有完整證明效力,等同于紙質保單,保單上明確記載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保險車輛情況、承保險種、保險費等信息,此類信息屬于消費者個人信息,保險公司應保障消費個人信息安全。

本案例中,陳先生無法提供車輛投保人的相關信息,也未取得投保人的授權同意,在某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核實過程中,調查了事情真相,拒絕為陳先生提供服務,避免了投保人信息泄露的風險,維護了投保人的信息安全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之規定“ 【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第四條之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第十三條之規定“......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風險提示】

作為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保單、身份證件、銀行卡等重要信息,不要轉借他人使用;若個人電話、地址等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申請,以便保證信息的真實和準確,盡量本人親自前往辦理,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辦,謹防個人信息被盜。

作為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建立較為完善的信息防滲透機制,切實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