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需求是一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對經濟保障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在社會轉型的洗禮下,人們重塑價值觀,風險意識也不斷增強,促使對保險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金融消費者們在選購保險產品時,一定要對保險產品樹立的正確認識,避免陷入保險認識誤區,預防銷售誤導懸架宣傳等風險,減少保險消費糾紛隱患。
風險提示一:選擇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合規機構
購買保險第一步,必須要確認保險機構資質。應從持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的合規機構,或在保險機構辦理有效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處辦理保險業務。特別注意以“XX互助”、“XX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這些非保險機構利用互助保險名義或保險名義進行宣傳,屬于誤導公眾,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部分經營組織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保障,可能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
風險提示二:了解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條款
保險產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圍均以合同條款中的保險責任為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繳納、保險金賠償或給付、退保損失、風險告知、猶豫期等合同注意事項,應明確理解后再簽字,切勿隨意跟風購買,注意防范營銷過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夸大保險責任、虛假宣傳等風險。
風險提示三:積極配合可回溯、“雙錄”回訪等環節,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為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出臺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金融機構銷售“雙錄”等規定。同時,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向投保人確認是否知悉保險責任、猶豫期、退保損失等重要內容。可回溯、“雙錄”、回訪等規定是對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風險告知等義務,也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消費者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告知、如實回答回訪問題,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解釋。
風險提示四:正確認識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不被“高收益”誤導
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兼具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儲蓄功能,不同保險產品對于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儲蓄功能側重不同,此類產品具有保單利益不確定等特征,但本質上仍屬于保險產品,產品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消費者不宜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金融產品進行片面比較,也不應輕信只強調“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諾保證收益等不實宣傳行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均設有猶豫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保單工本費以外,將退還全部保費。
風險提示五:選擇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合規機構
消費者若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等違規行為,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消費者應注意保留相應證據,及時向保險公司投訴,或向行業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如果涉及要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
保險需求是一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對經濟保障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在社會轉型的洗禮下,人們重塑價值觀,風險意識也不斷增強,促使對保險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金融消費者們在選購保險產品時,一定要對保險產品樹立的正確認識,避免陷入保險認識誤區,預防銷售誤導懸架宣傳等風險,減少保險消費糾紛隱患。
風險提示一:選擇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合規機構
購買保險第一步,必須要確認保險機構資質。應從持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的合規機構,或在保險機構辦理有效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處辦理保險業務。特別注意以“XX互助”、“XX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這些非保險機構利用互助保險名義或保險名義進行宣傳,屬于誤導公眾,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部分經營組織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保障,可能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
風險提示二:了解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條款
保險產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圍均以合同條款中的保險責任為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繳納、保險金賠償或給付、退保損失、風險告知、猶豫期等合同注意事項,應明確理解后再簽字,切勿隨意跟風購買,注意防范營銷過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夸大保險責任、虛假宣傳等風險。
風險提示三:積極配合可回溯、“雙錄”回訪等環節,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為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出臺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金融機構銷售“雙錄”等規定。同時,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向投保人確認是否知悉保險責任、猶豫期、退保損失等重要內容。可回溯、“雙錄”、回訪等規定是對保險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風險告知等義務,也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消費者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告知、如實回答回訪問題,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解釋。
風險提示四:正確認識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不被“高收益”誤導
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兼具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儲蓄功能,不同保險產品對于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儲蓄功能側重不同,此類產品具有保單利益不確定等特征,但本質上仍屬于保險產品,產品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消費者不宜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金融產品進行片面比較,也不應輕信只強調“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諾保證收益等不實宣傳行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均設有猶豫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保單工本費以外,將退還全部保費。
風險提示五:選擇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合規機構
消費者若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等違規行為,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消費者應注意保留相應證據,及時向保險公司投訴,或向行業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如果涉及要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