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新冠疫情行對經濟的影響,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工具,自然成為人們討論的話題,并有望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誠然,保險集團正在積極探索現有保險政策下的責任,積極開發有針對性的“防疫”保險產品,但大多以健康人身保險產品為主。疫情所致經濟損失到底有多少可能通過財產保險產品獲得補償,我們不妨從財產保險保什么,或者說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有哪些說起。
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可以評估的社會風險。財產權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被保險人遭受的直接損失,后兩者可以歸為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某種法律責任。各種保險的標的并不明確,也不容易準確界定,但顯然財產保險并不局限于有形的物質。拿財產權利來說,它可能是知識產權、網絡數據,也可能是營運收益;而有關責任和商業信用的承保標的,幾乎要全面討論侵權及合同之債了。這一分類可以為討論具體險種、保單下的責任提供一些基礎指引。
疫情較低概率會直接污染貨物,但可能造成運輸受阻。在判斷保險責任時,我們必須區分內貿運輸綜合保險和外貿運輸一切險。內貿綜合險僅承保保單列明的風險,而其中并不包括疫情,因此幾乎可以說疫情不會導致內貿貨運綜合險責任。但外貿一切險承保范圍更加寬泛,例如出口貨物未能運抵最終目的地,即被進口國政府強制銷毀的情況,就很難排除在保單責任之外;另一類爭議可能是運輸延遲導致的生鮮貨物腐敗,礙于措辭過于簡單,容易產生分歧。
傳染病本身并不取決于被保險人的意愿,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因疫情需要承擔外部責任的情況并不多。在大多數情況下,它不會構成這類保險的保單責任,但具體問題需要分析。具體的風險和損失需要通過具體的保險產品和條款進行詳細說明,保險合同是一種商業合同,沒有合同約定很難解決具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