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于我們而言,是撐起的一把“保護傘”,幫助我們抵御相應的風險。但是保險作為一門專業性非常強的產品,里面的“門道”可不少,一不小心我們就會花冤枉錢。那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保險相關知識,小編今天將分享一個汽車保險理賠的案例,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既然是案例,那么我們就需要首先來看此案例的發展經過是怎么樣的:2016年10月,李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其購買的小型汽車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為1年。2017年5月,李某駕車突遇暴雨,汽車在行進中發動機進水突然熄火,隨即李某向保險公司報告。后李某將投保的小型汽車送修,因發動機進水造成損失支出修理費3萬元。投保汽車發動機因進水產生的維修費用,該由誰承擔產生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為發動機進水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一種觀點認為,投保人李某雖在投保單上簽字,但并不代表其已見過保險條款,更不能證明保險人已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對免責條款應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即保險公司應對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投保人李某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由于投保人李某已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汽車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保險特別條款對投保人李某有約束力,即保險公司對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
小編認為如果投保人李某已在投保聲明處簽字,且李某沒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則視為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且發動機損壞因發動機進水引起的保險條款應為有效條款。在保險人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前提下,專用條款的效力應優先于一般條款。因此,對于暴雨造成的發動機進水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