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生活具有很多的不確定性,誰也不能改變昨天發生的事,也不能預測明天要發生什么,我們可以把握的只有今天。但是一旦有意外發生,我們的一切努力可能都會白費,因此如何規避意外風險對于我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以下為大家分享一則意外傷害賠償案例分析,看看如何使用保險保障意外情況。
首先一起來看意外傷害保險案例的基本情況:李某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時追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天,李某因支氣管炎癥,到醫院治療。醫院按照醫療規程操作,先為被保險人進行青霉素皮試,結果呈陰性。然后按醫生規定的藥物劑量為其注射青霉素。治療兩天后,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醫治無效死亡。
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霉素過敏。李某的受益人持醫院證明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請后,內部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是被保險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療過程中死亡的,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由于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并非是疾病死亡與醫療保險,因此,保險人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另一種意見是,盡管被保險人是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死亡的,但由于遲發性的青霉素過敏對于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均屬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對于具有過敏體質的人來說,不能認為身體僅對某種物質過敏是次健康體。因此,由于青霉素過敏導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處理,而不能認為是因疾病導致死亡。
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視為意外死亡。所以保險人應按照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合同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此案例中,我們可以分析它是否符合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首先對于被保險人來說,事件有“突發”因素;其次被保險人因青霉素過敏死亡符合“意外傷害”因果關系。因此,保險人不僅要支付死亡保險金,還要承擔搶救期間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