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原是天津某研究所的在職人員,42月份,研究所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單方面與王女士解除了勞動合同。王女士咨詢,單位是否應該補交合同到期前的保險?另外,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王女士于去年7月份與天津某研究所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第二年10月31日,但單位在2月份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
王女士不服單位的做法,向勞動局申請了勞動仲裁,經勞動仲裁和一審法院判決,由單位補發2至10月份的工資。王女士:“既然工資應該補發,那么2至10月份的社保是否應由單位補交?找到新工作之前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此事,記者咨詢了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告知:“王女士的情況比較特殊,如果2-10月份她繼續給單位提供勞動,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應該給她交保險;但是,王女士在此期間沒在單位工作,雖然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能否補交保險還是得雙方協商?!?/P>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問題,人社局工作人員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P>
同時,記者還了解到失業保險費的申領手續。根據津勞局[2005]330號規定,用人單位負責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以下簡稱“申領資格”)的申報。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到統一征繳前原參保區縣申報。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失業保險繳費證明及《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以下簡稱《繳費情況單》)。2、失業人員原勞動合同文本、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3、用人單位破產、清算司法裁定書,用人單位實施撤銷、改制、經濟性裁員等行為的行政批復及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申領資格的確認工作。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判斷失業原因,審核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狀態,依此確認申領資格。對申報資料齊全的,應即時受理,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其中符合申領資格的,發放《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由用人單位交失業人員。
因為王女士已經錯過了申請時間,人社局工作人員建議到單位所屬區縣的勞動局失業保險科咨詢,爭取能夠進行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