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社會醫療保險基金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制度及待遇不同,分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醫療保險資金、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前兩項按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分別建賬、分別核算。
1、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職工醫保基金分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兩部分,扣除記入個人賬戶外,全部作為統籌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記入政策暫維持現行規定不變,但考慮下步改革趨勢,明確了個人賬戶總量控制調整原則。居民醫保基金不建個人賬戶,全部作為統籌基金。
2、關于大病醫療保險資金。
職工大病醫療保險資金由兩部分組成:個人繳費暫維持現行每人每月5元標準不變,另從基本醫保統籌金中按照不超過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總額0.2%的標準予以補充;居民醫保大額補助金每年按照不超過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總額10%的比例,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
3、關于大病醫療救助資金
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資金,由市、區(市)財政1:1分擔,職工和居民統一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