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生育保險待遇如何?生育保險待遇受各國政治、經濟、人口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保障方案和保障水平不同。但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一是產假。指職業婦女在分娩前后享受的帶薪假期,其目的是維持、恢復和改善受保護母親的健康、工作能力和個人生活,并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照顧和養育。按照1919年第3號《生育保護公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又提出,產假應延長至14周。2000年第183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公約(修訂)的公約》規定,產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規定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指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職,停止從事有償工作,中斷收入,并及時給予定期現金補貼,以維持和保障婦女和嬰兒的正常生活。1919年第13號《生育保護公約》,第一次對生育津貼做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范。1952年在該公約修訂中,明確“津貼標準不應低于該婦女過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和2000年第191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建議書〉的建議書》都提出,生育津貼應等于該婦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貼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采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相當于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于原工資的二分之一。
三是醫療服務。指對孕婦、分娩婦女、產后婦女的醫療保健和必要的住院治療。懷孕后,身體各系統發生變化,主要器官負擔加重。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并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了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對于保證婦女及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人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國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療服務,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服務范圍的,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后的醫療保健及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