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為疾病的客觀原因而暫時不能繼續工作時,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的。那么,在職工醫療期的法定待遇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關于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的時限。
(一)醫療期的確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的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4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關于最長醫療期:
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二、關于醫療期工資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關于醫療期滿,員工仍無法到崗問題的處理
(一)醫療期滿后,勞動合同尚未屆滿,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的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關于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第46條、第47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關于醫療補助費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醫療期尚未期滿,勞動合同屆滿的法律規定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三)醫療期期滿,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需要多關注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醫療期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