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處長 曹琦;市養老管理中心企業處處長 劉元枝;個體處副處長 高楠;撥付處副處長 金薇。熱點問題A、個人繳費滿15年后是否需繼續繳費問:我今年42歲,個人繳費已滿15年,是否需要繼續繳費?答:個人繳費滿15年后不繼續繳費,退休時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個人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于就業、有收入狀態,就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中斷繳費,將會直接影響到辦理退休或個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B、沈陽養老保險滯納金是多少?三類人員補養老保險免滯納金問:我欠繳養老保險已經3年了,現在按個體從業人員補繳是否需要繳滯納金?答:按照目前沈陽市,欠費6個月之內免征滯納金,從欠費的第七個月1日起計算欠費天數,按日征收2%的滯納金。欠費人員的滯納金將設上限征收。
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的,2010年9月30日之前補繳的,滯納金超過補繳本金40%的按40%征收,滯納金總額超過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補繳的,滯納金超過補繳本金50%的按50%征收,滯納金總額超過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辦理提前退休的,滯納金超過補繳本金40%的按40%征收,滯納金總額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問:我和丈夫都是下崗失業人員,如果以個體從業人員身份補繳養老保險費,可否免繳滯納金?答: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中,在2010年9月30日前男已年滿50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人員;夫妻雙方均是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子女在學的單親家庭,其具有監護權的父屬于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今年9月30日前,以個體從業人員身份補繳養老保險費,可以免繳滯納金。C、養老保險多繳多得問: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長短及繳費檔次與將來退休后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有什么關系?答: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繳費檔次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養老金的多少,因此參保人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以提高自身養老金待遇水平。D、退休后養老保險無法轉移問:我在青島辦理的退休手續,現在回沈陽與兒子一起居住,能否辦理養老保險轉移?答:不能。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可以辦理轉移。
但職工已經退休,已經確認養老金的領取和領取標準,就無法再進行養老保險轉移了,但可以通過金融系統實現養老金異地支付。個體參保銀行代扣需18日前存錢銀行代扣繳費在每月18日至24日期間進行,繳費人員每月18日前到工商銀行存入該月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每月25日后到工商銀行任意網點查詢代扣繳費情況。特殊工種辦退休得符合規定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曾在繁重體力勞動和高空崗位上實際工作滿10年;在高溫、井下崗位上實際工作滿9年;在其他它有害身體健康崗位上實際工作滿8年,且檔案有翔實、真實記載,其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在職期間按規定足額繳費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并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可以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
問:某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繳納養老保險金,而向養老保險機構繳納的滯納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收滯納金;
現行稅法下對于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限于“稅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沒有文件明確不得在稅前扣除,應予扣除。讀是一種修養,分享是一種美德!記得轉發給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哦,贈人玫瑰,手留余香!傳遞正能量,讓更多人受益!!!
5月9日訊4月下旬以來,不少蚌埠市民反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僅僅因為遲繳了幾天基本養老保險金,被罰繳的滯納金從幾十元到三百多元不等,他們認為這種做法有些欠妥。蚌埠市民楊先生、郭先生等人反映,4月20號以后,當他們繳費時,被告知4月20號是截止日期,因為繳遲了要按日2‰加收滯納金,全年繳養老保險金1272元的,要加收304元的滯納金;半年繳養老保險金636元的,要加收69元滯納金。楊先生等人認為,這樣極不合理,他們都是在繳費年度內來繳費的,即便是遲繳幾天,也不應該罰這么多的滯納金,他們多數都是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有關部門在制訂滯納金制度時也應酌情考慮。另外,他們確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遲繳了,有關部門宣傳工作做得不夠,應事前在媒體上及銀行各網點廣泛宣傳。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蚌埠市社保局梁紅梅副局長為記者作了解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加收滯納金制度只是一種手段,可以督促養老金按時足額繳納,而且,收取的滯納金并入養老基金,任何人無權動用。勞動部門事先也做了宣傳。梁副局長說,有一種補救辦法既可以不繳滯納金又不影響將來退休時領取養老金,那就是把上一年度該繳的養老金一并繳到今年度。同時,她提醒參保人員,養老金應按要求及時足額繳納,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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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我是廣西欽州的一個建筑公司的職工,有30多年的工齡.現失業在家,以前從未買過養老保險,現在我想個人出資買一份養老保險,聽說今年不買的話明年要加收很多滯納金的,是嗎?
回復
1、原來沒有買過,現在第一次買的話,是沒有滯納金的。
2、為什么原來的公司沒有購買社保呢?如果原來公司有的話,現在可以轉為個人交費方式。
員工離職后養老保險繳費中斷,之后找到新的工作,新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那么失業期間中斷的部分是不是要收取滯納金?另外,領取失業保險期間中斷繳費的,用不用加收滯納金?
養老保險釋疑:轉退需準備憑證失業不收滯納金
頭頂著太陽,騎著自行車用了90分鐘來到了咨詢現場,沈陽市民于慶面對養老保險的一把手,終于把心中的疑問解開了。
本報聯合沈陽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舉行的進社區大型咨詢活動,在每個周末都會與市民見面,關于養老保險一系列問題,都可以免費咨詢。
昨日下午1時,沈陽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沈河分中心的工作人員走進了沈河區菜行社區大院,為居民一一解開了心中的問號。
是否收取滯納金成了重點關注
張彤問:我在2006年離職到2009年期間斷交了養老保險,現在的企業又為我繳納了養老保險,不知以前欠繳的養老保險是否還收取滯納金,斷交期間的費用對今后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目前政策規定,若您中斷期間在領取失業救濟金,那么補繳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不收滯納金。
趙帥問:以前的單位給我繳了8年的養老保險,從2003年5月到2008年我個人都沒有繳費,2008年開始是現在的公司在北京繳的,現在要轉回沈陽繳費,請問我大約該補繳多少錢?領取失業保險的兩年期間是不是可以不用繳費?
答:根據目前政策規定,補繳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不收滯納金。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但不繳費也不計算繳費年限,退休時的待遇會降低。
轉到另一個單位需新單位辦理保險
徐丹問:我在2008年11份參加工作單位給交保險,最近我想辭職了,那么保險可以轉成個人嗎,如果可以需要帶什么材料到哪辦理?還有如果我的保險要是轉到下一個單位,需要怎么辦理,原單位需要開出什么資料?
答:當然可以。持原單位的停保手續、身份證、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區養老分中心辦理即可。然后再持原單位的停保手續及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接續業務,此業務由新單位經辦人員辦理。
于慶問:我弟弟2007年在單位開始交養老保險,2008年參軍,今年復員,請問如果再參加工作繼續交養老保險的話,參軍的這兩年是不是可以不用繳費,而是按視同繳費算呢?
答:參軍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否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需經勞動部門審批確定。
轉退養老保險需要準備憑證
林敏問:到現在為止我已繳納養老保險11年,過一段時間就要和兒子移居香港,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嗎?等到退休年齡還可以享受養老待遇嗎?
答:在退休之前移居到香港,你的養老保險需辦理退付。
趙杰問:我的養老保險關系在黑龍江省,現在想到沈陽居住,我的養老保險能轉到沈陽嗎?
答:如果你的沈陽城鎮戶口,可將黑龍江的保險轉到沈陽接續,具體到轉出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再持該繳費憑證到沈陽市養老中心辦理申請轉移業務。
在公司工,社會保險一般都是由公司進行交納的,但是對于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就有可能出現忘了繳納社會保險,那么對于這部分情況滯納金是如何計算的?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社保欠費了,滯納金如何計算
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后就會產生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征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后予以批準,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后,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后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社會保險在超過了六個月之后就會產生滯納金,并且超過時間長了之后保險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很多功能將會無法使用,繳納的滯納金也會有最高上限。
在目前的所得稅征收實踐中,關于社會保險費能否在稅前繳納有兩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觀點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三)項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不得扣除滯納金。稅法只列出稅收滯納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不征稅的原則,其他類型的滯納金,如果不列明,可以理解為允許在稅前繳納。
第二種觀點是,雖然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于2008年1月1日廢止,但國家稅務總局文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尚未廢止或修訂。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尚未廢止和修改,說明該辦法仍有效。規定滯納金是否在稅前扣除,視情況而定。
第二種觀點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條例》第七條外,不得扣除下列支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作為法律依據來判定的,即滯納金可否在稅前扣除,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屬于行政性質的滯納金,依《辦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如果屬于經營性質的,如合同違約的滯納金、商業銀行的滯納金,則傾向于和經營性罰款一樣處理,可以在稅前列支。
小編認為,第二種觀點目前有待商榷。從《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可知,保險費滯納金雖然從法律形式上屬于行政性處罰,但本人認為社保費滯納金能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還應看我國的所得稅立法,允許列支或不允許列支都不應違背我國所得稅法立法的精神。但從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第7條第4項到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第3項看,所得稅法對滯納金不能在稅前列支的明確規定只有稅收滯納金,此處立法時特別采用的是列舉式說明而非概括式說明。
但目前很多人認為不能在稅前列支的主要法律依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筆者認為此文只是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部門規章,按照我國立法原則,“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稅收滯納金的解析有擴大之嫌。此舉不但會帶來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理解的沖突,也違反了《立法法》的原則規定。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基本明確了滯納金是否可以稅前調整。也就是說,只有滯納金不能在稅前扣除,其他類型的滯納金可以理解為依法允許在稅前扣除。但這一點與目前一些稅務機關所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進行的操作相沖突。故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應盡早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進行修改,以方便征納雙方進行合法納稅。
單位應當按月給員工繳納社保,若未按時繳納社保,需要從欠費之日起為員工補繳,并交納滯納金。當然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來說,如果欠費情況,補繳時亦需要繳納滯納金。那么補交社保需要多少滯納金呢?
補繳社保所需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預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保險補交所需材料及流程:
材料:
1. 勞動或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原件及復印件;
2. 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職稱證書;
3. 軍人配偶在異地參加養老保險且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轉移到軍隊,須提供:退出現役軍人《干部調入申報戶口證明信》復印件、軍人配偶調入本市的調動手續原件與復印件、軍人配偶本市戶籍證明復印件。
流程:
1.由單位出具書面申請,陳述補繳的事實及理由,填寫一式三份的社會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連同相關的原始資料,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2.帶上上述材料前往辦理或交由單位前往辦理。
3、帶上公章,前往當地社保局,填寫相應表格。